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摄协组联部具体负责会员处分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组联部接到对会员违纪行为的实名举报,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如果出现涉及重大违纪行为,又无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经中国摄协主席团或秘书长办公会议指派,可以启动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人应受处分的证据由举报人(或举报组织)承担举证责任。无举报人由组联部主动调查的事件,组联部负责收集证据。调查过程中,组联部应当联系被调查人并告知调查事项,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第二十二条组联部调查结束后,认为会员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应给予处分的,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组联部向中国摄协主席团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主席团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生效后,由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新证据,足以撤销或改变处分的,受处分人可以将相关证据提交组联部,由组联部上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后,做出撤销或改变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暂停会籍的会员,在三年期满后申请恢复会籍的,需将申请和足以证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提交中国摄协组联部。组联部认为确实可以恢复会籍的,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恢复会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纪行为发生超过二年(含二年),在此期间未有举报或未进行调查追究的,不再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第七次摄代会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生效之后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随《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内容的变化进行修改,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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