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处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中国摄影家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集体荣誉,严肃协会纪律,保护会员正当权益,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八条“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摄协处分个人会员,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2.正当有据原则。处分必须按规定幅度和程序进行。
3.会员平等原则。处分条款对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分会员做到宽严相济,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凡以中国摄影家协会名义,对中国摄协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摄协章程、违反摄影行业规范的行为(前述三者以下统称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个人会员的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
第五条 通报批评,系指在公开场合及媒体对受处分人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批评的处分。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通报批评处分,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记入会员档案,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暂停会籍,系指暂停受处分人会员权利,但保留其会籍的处分。处分期间,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
受处分人暂停会籍满三年,在此期间能认真反省自身错误、无违纪行为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中国摄影家协会审查同意,可以恢复其会籍。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暂停会籍处分或恢复会籍的,决定均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记入会员档案,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取消会籍,系指将受处分人取消会员资格,停止其一切会员权利的处分。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
受取消会籍处分人若重新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需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时限要求,且申请时提供的摄影业绩为被取消会籍后取得,并需注明曾受取消会籍处分。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取消会籍处分的,会员档案封存并注明“取消会籍”。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会员被取消会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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