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国摄协会员名衔制管理实施之后,可根据名衔制规则对会员处以降低名衔处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中国摄协作出会员处分,可根据具体情节进行适度裁量:
1.受处分人违法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或主动承认错误且能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2.受处分人隐瞒错误、抗拒调查,或在调查和处分过程中不予配合、不思己过,可以加重处分。
3.会员第二次受到处分时,应当按照第三章具体规定中较高的种类进行处分。第三次受到处分时,应当直接取消会籍,并终身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条 前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系指在第三章具体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进行处分,“加重处分”系指在第三章具体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上进行处分。
第三章 处分事项和幅度
第十一条 因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会员,给予取消会籍处分,终身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上(含一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会员,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会员,给予取消会籍处分,刑满释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会员,或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四条因在摄影相关事项中出现侵犯肖像权、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在申请入会程序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会员资格的,一经发现给予取消会籍处分,并自取消会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在中国摄协举办的摄影活动或其他重大摄影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违反活动规则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七条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损害中国摄协声誉或损害中国摄协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新闻宣传、媒体发行出版工作中,使用不正当的摄影手段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采用和摄影相关的不正当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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