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因为工作繁忙导致停工拍摄,今年6月再去拍摄时却被告知原来拍摄的底片已被删除得重拍。近日,市民李先生对于碰到的这件窝心事很是懊恼,在和影楼意见不一致情况下,李先生找到消保委,经调解,影楼同意对李先生请假重拍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050元。
一个新生家庭迎接一个新生儿的诞生本是幸福之事,可近日来,初为人父的李先生却忧心忡忡。
2010年李先生与妻子相约在山东青岛市李沧区某影楼拍婚纱照,共同迎接一个月后的婚礼。可是由于当时李先生工作繁忙加上筹备婚礼,他与妻子商定先拍摄室内照片,外景拍摄延迟到婚后。完成初期的室内拍摄后,俩人为结婚需要在影楼取走三张底片和一张海报,又纷纷投入到婚礼的准备工作中去。婚后,工作仍然忙碌的俩人,一直抽不出时间去补拍婚纱照,几个月下来,妻子怀孕,补拍工作不得不延迟到明年。今年6月,当李先生夫妻俩再次到影楼预约拍外景时却被告知所有底片全部删除需要重新拍摄。李先生认为影楼的行为十分不当,要求其对请假重拍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但影楼不同意,多次沟通都无结果,因此,找到李沧消保委进行调解。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调查了解,影楼负责人却称,他们对婚纱底片享有版权,因此也具有处置权,而且因本店监管安全措施有限恐遇底片泄露给客户带来不利。
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却认为商家的解释显然站不住脚,首先,李先生与影楼达成的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影楼不得单方面解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影楼在未对李先生履行完所规定的条款前,又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将其底片删除。其次,写真照片此类摄影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摄影艺术创作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加上照片底片的版权因顾客的付款,其也具有了商品的特质,因此商家对底片不具有处置权。最后,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影楼在未向李先生交付全部影像资料的前提下,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其影像资料销毁实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通过对商家讲解有关规定,商家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属侵权行为,在消保人员的调解下,影楼同意对李先生请假重拍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050元。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和购买大宗商品之时一定签订合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维权,而且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对某些相应的格式条款内容多加斟酌。另外当个人底片受到影楼强留或删除时,不要犹豫于摄影师对底片的版权,因为在消费者付钱拍照时该版权已经被购买,根本不存在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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