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下午,在建宁县工商局帮助下,小王与某婚纱影楼的纠纷有了结果,小王在重拍婚纱照的同时,还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上月底,小王和未婚妻在建宁某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两天后却被告知,由于电脑出现故障,照片数据全部丢失。小王要求经营者免费再拍一组婚纱照,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经营者却以《拍摄流程单》早有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小王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请求工商部门帮助。
工商执法人员在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该影楼在从事经营过程中,为免除其自身责任,在印制的《拍摄流程单》上注明有“拍摄时请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电脑故障或病毒损坏照片数据现象,本公司只负责重新拍摄同量照片,其他责任概不负。”等内容。
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0条,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执法人员责令影楼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小王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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