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呀,我得去看看,我的写真是不是也被人家当成展示品了。我前段时间才照的写真,不知道他们删了没。”宋女士说,“其实一般的照片给别人看看也没啥,反正谁不认识谁,但是性感的写真肯定不行了,侵犯人的隐私呢。本来是想给自己留个念,结果被那么多陌生人看,万一哪天路上被认出来,多尴尬的。这种事情,影楼还是要和顾客提前说好才行。”
市民杨女士说:“我以前照写真的时候,影楼的人给我看了好多那种性感的写真呢,还推荐我去照。还好我没照。不然放在他们电脑里,整天被人看来看去的。”
律师意见:刘女士可以依法维权
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女性都表示,不能接受自己的写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被擅自展示给别人,认为是对自己隐私的侵犯和不尊重。
影楼这样的行为是否像市民们认为的,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呢?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说:“首先,影楼把顾客照片展示给其他顾客以招揽生意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定性为商业广告性质;其次,在其他顾客要求看样照时,影楼工作人员在未经过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电脑中打开刘女士曾经拍过的写真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招揽顾客,这种‘潜规则’式的做法是典型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而且泄露了他人的隐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刘女士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可以要求影楼删除其照片底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的行为,总结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使用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没征得其监护人同意。(2)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
《民通意见》*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一百五十一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黑光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