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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婚纱摄影店拖欠租金不交,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造成他人损失,被他人告上法庭。10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解除周瑜城与钟声游订立的租赁合同;并由钟声游给付周瑜城拖欠的租金等损失2.78万元并赔偿周瑜城违约金2万元。
2009年10月15日,钟声游租赁周瑜城在县城的时尚婚纱摄影流行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3000元,租赁期5年,在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此后,钟声游经营该时尚婚纱摄影流行馆至2011年7月20日,钟声游通过手机向周瑜城发来短信,声称自经营该店以来一直亏损,现不愿再经营该店,要求解除合同,并发去解除合同通知书。周瑜城在收到钟声游发来的短信后,到婚纱摄影流行馆想找钟声游进行面谈时,见该馆已关门停止营业,钟声游去向不明,在与关裕中联系时其电话不接。而该店拖欠的水电费、电话费等也未交缴纳,周瑜城只好为其垫付交清所欠费用。周瑜城在向钟声游追偿拖欠的租赁费、垫付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钟声游给付所欠租赁费、垫付款共计2.78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声游在租赁期间拖欠租赁费未交,又擅自解除合同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周瑜城为被告钟声游垫付其在租赁期间未交清的费用,因此给原告周瑜城造成的损失被告钟声游应予以赔偿。原告周瑜城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钟声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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