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焦
如果用更长的焦段拍照,也可以在公共空间找到一些特别的,可以避免陌生人肖像权的问题。原因有二:在同样的距离拍摄对象,拍摄的范围会更小;长焦由于有“拉近”的观感,更容易将不同距离的东西叠合在一起,形成混沌叠合的观感。
这种拍摄方式我想到两个人:索尔·雷特和恩斯特·哈斯。
索尔·雷特是新彩色摄影的代表人物,他喜欢用90mm的焦段在纽约街头进行创作。通过叠合、填充、分割、抽离、隐藏、淡化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油画般的,具有抽象表现主义观感的摄影。
© 索尔·雷特
恩斯特·哈斯许多照片有着类似的观感,但他照片中的色彩和光线更具有戏剧化。
© 恩斯特·哈斯
所以,在公共空间摄影所要记录的影像,从来就不天然地要依附于人物,也更从来不是用所谓需要“人文焦距”才能实现。不同的焦距,你可以有不同的观看方式,更可以有巧妙避开肖像权的方式。
模糊化
在公共空间拍照,你还可以对有肖像权风险的人物进行模糊化处理。当然这里指的并不是是生硬地模糊,而是将对人物形象的回避和摄影语言有机结合在一起——既是构图上的考虑,造成特别观感,也***大程度避免了风险。
公共空间的拍照,特别是街头摄影中,喜欢将人物模糊化处理的摄影师想给大家介绍一位马格南摄影师——平卡索夫。
一般它会用长曝光、剪影等方式来达成。
© 平卡索夫
或者可以这样说,“平卡索夫”们从来没有刻意回避肖像,而是在街头找到了自己的风格,恰巧这种风格想塔可夫斯基电影那样,静谧、优美,深沉而充满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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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做守法公民,
也做思维开放的创作者
说民法典对摄影师们完全没有影响也是不可能的,许多摄影师就是靠“陌生人的脸”吃饭的。比如马格南摄影师布鲁斯·吉尔登Bruce Gilden,中国摄影艺术家冯立、街头摄影师刘涛等:
© 布鲁斯·吉尔登
© 冯立
所以,说《民法典》肯定对创作会有更多的限制。法律和创作不同,前者必须理性清晰,符合逻辑,后者则需要柔性和开放,在日趋完善的法律下,用日益封闭的创作思路去碰硬,是完全不行的。虽然现实中大多数人并不太在乎出自己出现在别人的照片中,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做守法公民。
前段时间许多人讨论的“拍脚也会被认为是可识别特征”“完全不能拍到别人了”“老友旧照肖像权勒索”等,也是做了过度的渲染。直觉来说,这些情况在普遍情况下既非必要,也不可能。法律的专业问题,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解答,也需要更多判例来为我们做注解。而我们建议大家做的是,在做守法公民的前提下,做思维开放的创作者,从摄影语言的角度找到更合适的拍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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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小结
《民法典》时代,的确给了我们在公共空间拍照一些束缚,但这种情况也倒逼了我们许多反思。本文总结如下:
-在公共空间拍照,并非只有纪实摄影一种;
-纪实摄影重点并非只能“抓拍陌生人”,可以参考“新纪实”;
-“社会风景”也是记录社会的方式;
-反思“拍陌生人”是否为你拍照的必须,反思自己是否对某类摄影有刻板印象?
-构图中有许多巧妙回避肖像权问题的方式;
-回避陌生人肖像不只是妥协,也有可能是全新摄影语言的起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