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摄影圈引起热议的是其中对“肖像权”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让摄影人焦虑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肖像权”的侵权范围不再是过去的商用了,只要“发表”,包括社交网络、展览等可能没并没有收入的情况,肖像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另一个是,“肖像权”并不仅仅是指“脸”,而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甚至是经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再创作后的可识别形象。
热衷于“街拍”“纪实”等类型的摄影师都惊呼:决定性瞬间已***!纪实摄影已***!
说《民法典》对摄影没有影响完全是自欺欺人, 但真正的影响有多大?纪实摄影怎么破?给我们什么反思?下面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做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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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换个角度看:
即使纪实,抓拍陌生人也没那么重要
讲真,一开始我并没有想到《民法典》会在摄影圈造成如此大的波澜。经过了解,才意识到“抓拍陌生人的决定性瞬间”在大众心目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又经过深入了解,我才知道,其实大众和很大一部分摄影爱好者,“影棚”和“纪实”几乎可以代表“摆拍”和“抓拍”。而对于纪实摄影,许多朋友基本上会和“在街上抓拍陌生人”等同起来。
“在街上抓拍陌生人”“抓住决定性瞬间”“偶发”“巧妙”“高光时刻”这种普遍印象,应是传统纪实摄影的黄金年代确立起来的一种的拍摄方式。特别是马格南图片社的布列松等人,成为在这种摄影语言下影响深远的一批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传统纪实和新闻、报道摄影关系很密切,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就是作为报社雇佣或自由记者供稿。新闻和报道摄影当然需要保证图片记录的真实性、记录性、***性,也由于这些原因,形成了与之相关的摄影美学。
© 亨利·卡蒂埃-布列松
摄影爱好者们当然可以模仿新闻/报道摄影那样去拍照,但问题在于,很多人将这种新闻报道式的拍摄方式看成了纪实的***出路,这才导致了许多人面对《民法典》觉得摄影道路已经被封***了。实际上,我们从摄影史完整时间线中稍作分析,就可以看到相当广的创作光谱。新彩色、新地形、私摄影,乃至很大一部分新纪实,并非以抓拍陌生人为首要任务了。
© 盖瑞·维诺格兰德
换个角度看问题,《民法典》给摄影爱好者带来的束缚其实是一次反思机会,让我们想想这些问题:
-我们摄影的概念是不是过多被新闻/报道纪实的刻板印象所裹挟?
-纪实摄影是否真的只有人物、故事、深刻反映社会问题的路径?
-有注意到“新纪实”吗?
-有注意到“社会风景”吗?
-即便像某些争论一样,不拍人和故事不能算纪实,作为爱好者你是否必须要固守在“纪实”?
新闻记者们拿了拍陌生人的“特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与大家划清了界限——爱好者们,请不要一走上街头就化身为跑新闻的,你还有更多的拍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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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共空间创作指南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在倒逼人们在公共空间拍照的摄影语言。“在街头抓拍陌生人”从来都不是在公共空间拍照的***解,纵观摄影史上的经典作品和当下自己工作室的创作,不难看到这些操作:
空景
拍摄空景并非生硬地回避人物,而有一套相应的拍摄理念。摄影从来就不只为“讲故事”而生,即便讲故事,人物更非必须。
空景中我***先想到的李·弗里德兰德花费数十年拍摄的项目《America by car》。他驾驶自己的车在美国各地旅行,在驾驶室中以极其主观和个性的视角,记录下了美国社会的城市和村镇。这种拍摄方式几乎没有包含人在内,却照样能充分反映出社会形态和人的生存状况。
© 李·弗里德兰德(Lee Friedlander)
《America by Car》
在摄影史中,他的这种纪实方式被划归为“新纪实”。新纪实中有许多摄影作品并不在街头猎奇,不代替观众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
在另一个试验田“新地形”中,空景则更多被实践。“新地形”关注的是人类改造自然,以及社会和自然的关系。
© 罗伯特·亚当斯
© 史蒂芬·肖尔,《不寻常之地》
© 乔·斯滕菲尔德
“新纪实”让纪实摄影从过去那种拿着135相机走街串巷“抓拍陌生人”的快拍方式中走出来,“新地形”则让风景摄影的外延和形式得到扩展。它们二者会共同给我们一种记录公共空间和社会的思路——“社会风景”。这种思路,拍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以下再推荐几位喜欢拍摄街头“空景”的摄影师,我们看看他们记录社会和公共空间的方式:
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拍摄美国社区空景的托德·希多(Todd Hido):
© 托德·希多(Todd Hi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