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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细数了经常被嘲笑的摄影“七宗罪”骚操作之后,下面做一点大白话复盘:
Q1:
为什么许多人会本能反感上面骚操作呢?
人们普遍对作品的原创性、真实性具有很高的期望,而上面的创作方式实际上是在挑战这两点。
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说,原创性的确值得被珍视,而从创作角度来说,原创性的定义并不应该像许多人理解的那样狭隘。后现代主义艺术的创作中(尤以波普艺术为代表),实际上大量运用了复制、拼贴、挪用,它们并非在挑战知识产权,只是在扩大创作形式的外延。
而人们对真实的执念,或许来人们对“造假”的反感。对图像来说,仔细想想也容易明白,对真实的执著实在是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摄影要获得的,是一个图像的系统性表达,而非必须在真实场景中截取一帧巧思。我们真正应该反感的是,伪造“真实的巧思”获得巧妙决定瞬间的没有创造性和美学价值的造假。
一切都看表达的目的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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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普通人不搞艺术,有必要做这些“不正常”的操作吗?
正常与否,本身就是被人为定义的。其实创作思路打开,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上述的尝试。
例如,你可以像浅田政志一样开启一场家庭摆拍的创作,可以像苏文一样翻出家里的老照片来一次通过编辑的再创作,可以在街景、游戏、社交网络中截图和再组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对于传统艺术,后现代艺术给了大众更多可以模仿和创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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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他们还算摄影师么?
或者可以这样说,你拍照的目的只是为了“用相机按下快门”这个动作吗?其实相比这个,我们通过影像获得有趣的作品更为重要。那么,其实我们不需要去明确定义这些操作能否算作摄影师,而可以将其理解为:以拍照为媒介,我们可以阅读更多的作品形式,也可以尝试更多的创作方式,而不是拘泥于“按快门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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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侵权的边界在哪里?
看了上面的例子,相信大家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是进行了合理的再创作,那无论采用各种不正常操作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理查德·普林斯,《新肖像》
而事实上,艺术创作冲的挪用、复制等操作与剽窃、盗用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楚。美国艺术家理查德·普林斯通过ins社交账号截图所创作了《新肖像》,他遭到了发布者对其违反著作权的指控。在这个案件而二审判决中,法官认为普林斯的作品是在合理利用范畴,因为它进行了“有转化的创作”,同时具有“变革性”。
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官考察的已经不再是作品是否具有视觉形式上的相似性了,而真正在进行作品的整体考量,综合判断其内容、手法、媒介,以及是否产生了新的审美趣味。
这对法官的艺术修养要求还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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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次你再遇到有“造假嫌疑”的摄影方式,也先别因为表面上的相似性就开始批判,至少试着学法官大人想一想:
它有没有产生新的审美趣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