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早在2011年12月25日,魏倩即与一家婚纱摄影店约定,将在2012年元月1日上午9时前来该店进行婚纱摄影,店主必须在11点半之前结束拍摄,魏倩而后不再卸妆并租赁婚纱举行婚礼。可当魏倩依约准时来到婚纱摄影店后,店主基于生意很火,而魏倩已支付2000元定金,反正是“煮熟的鸭子飞不了”,遂不管魏倩怎样催促,仍只顾别人化妆、摄影,将她晾在一边,直到将近12点还没有动手。情急之下,魏倩只好在好友帮助简单化妆之后仓促举行婚礼。
【点评】
店主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已有明确时间规定的情况下,店主为多赚钱而置魏倩于不顾,明显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店主应向魏倩返还4000元定金。再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店主在双倍支付定金之后,仍必须为魏倩补办婚纱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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