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2月15日,余雨在一家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前,与店主约定摄影费、化妆费、婚纱租赁费、制作费、外景费等共计6000元。虽然价格不菲,但余雨并没计较。拍摄结束时,店主让余雨在上百张照片中挑选了50张,用于制作成相册。一周后,余雨前往拿相册时,提出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但店主表示,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费用才能带走,如果余雨不另行付钱,底片将被销毁。
【点评】
余雨有权索要全部照片并拒绝支付额外费用。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已经明确各项收费共计6000元的情况下,如果店主认为余雨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必须额外收费,就必须事先对余雨予以明示,以便余雨自主地进行选择、比较。店主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余雨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婚姻庆典服务》中,已明确要求婚庆服务公司要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收费标准,交付婚礼音像制品时要将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数码资料等一并交付给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