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权利人也大都获得了相应赔偿。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今年共在上海浦东法院提起18起诉讼,目前仍有7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结案或和解撤诉的11起诉讼,华盖公司都基本获胜。提起多个诉讼的图片公司远不止华盖公司一家。据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陈惠珍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了上百起图片侵权案,被告败诉率高达100%。
2011年8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协议,这是自摄著协成立后对外签署的第一份此类协议,在中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了摄影作品在以后的法定许可使用中有了一个合理、顺畅的缴费、分配渠道,也意味着作者可以从摄著协领取到摄影作品由于法定许可使用所应得的稿酬,摄影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再一次落到了实处。
三、摄影作品被侵权现象依然普遍,摄影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水平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余万件和4.17余万件,而2011年1-10月,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万件和3.86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也就是说,2011年前十个月的受理案件数量就超出了2010年全年案件量的近1万件,其中包括大量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侵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电子书、手机报等新兴文化产业,覆盖范围极其广泛。2011年11月16日,中国移动出版的手机新闻早晚报未经许可刊登了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秘书长李前光1992年拍摄的一幅表现农民形象的摄影作品“进城去”,该作品被冠以“扶贫开发成绩突出”的标题出现在该手机报首页上。在当今数字环境下,由于侵权成本低,授权渠道不畅,此类侵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行为大量存在,也是新时期摄影侵权行为的一个新特点、新表现。
2011年11月,第十四届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在浙江丽水开展,其中多件投稿作品因为著作权存在问题被取消了获奖资格,其中不乏“金奖”作品。其实,中国摄影界在2010年就出现过多起由于版权问题引发的热点事件,当事人还因此丢掉了已经取得的奖项,各媒体对此均有大篇幅报道。但在2011年的各种摄影比赛中依旧屡屡出现这种情况,由此可见,著作权保护知识的普及工作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摄影人在强调自己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2011年岁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薛华克起诉画家燕娅娅的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薛华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其摄影作品”。这一判决结果再一次引发了摄影人对著作权保护的热议。
该案件尚未经过二审,仅从目前一审的情况来看,薛华克、燕娅娅的两幅涉案作品的画面确实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只要没有抄袭行为,仅根据两幅作品的相似是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因为艺术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满足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所谓“独创性”包含两个条件,即作品由自己独立完成,同时该作品要有创造性。在本案中,薛华克不能证明画家燕娅娅曾经接触过其摄影作品;同时,经审理查明,薛华克和燕娅娅也确实在2005年先后采访过画面中的主人公,面对同样一个肖像,不同的艺术家据此创作的作品都会基本一样的,因此,该油画作品是由燕娅娅独立创作完成的事实也同样成立。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因此,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举证就显得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四川某摄影人在当地起诉了十余家侵权单位,结果均被判败诉,对此他气愤不已,在与摄著协工作人员的通话中大骂当地司法的“不公”和官员的“腐败”。经了解,这位摄影人由于向法院提交的侵权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被采信,因此败诉,这完全是由于他在维权中缺乏基本的常识,所以才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广大摄影人在今后的维权实践中一定要充分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证据的采集,以免在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数字文件的可修改性,法官对于个人打印下来的互联网网页等证据材料不会直接采用,均要经过公证处的证明,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总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业界人士的努力下,中国的摄影维权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成就,也总结了宝贵的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2012年的摄影著作权保护事业在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条件下,一定会不断进步,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迎来又一个收获的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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