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光说,这一法律制度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支付报酬的具体规定。
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近年来,我国的视觉艺术作品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
与我国不同的是,随着摄影、美术等视觉艺术作品在二级市场中的活跃,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已经在其版权中确立了追续权,欧盟还在2001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中,规定各国在进行视觉艺术作品拍卖时,都将从每件作品的实际收入中为著作权人提取3%至5%的版税。此举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拍卖等交易活动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也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这项版税。2006年,北京华晨拍卖行举办的首次摄影作品拍卖,就已经出现了众多著名摄影家强烈呼吁尊重他们创作劳动的诉求。
李玉光回忆说:“当时,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邵华上书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对摄影家利益的侵害;著名摄影家吕相友则明确要求华晨,从其拍品中撤掉他拍摄的毛泽东作品。”
“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极其必要,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在国际社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李玉光强调。
李玉光、钱海浩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全国广大摄影家的心愿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修改《著作权法》提案,提出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和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内容。这个提案不仅代表了全国广大摄影家强烈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愿望,明确阐述广大摄影家要求在《著作权法》中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也充分体现出广大摄影家在国家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热情,更加说明摄影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依法维权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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