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李玉光与钱海浩等16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提议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和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
在知识产权相关行业人士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的大环境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等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不仅代表了全国广大摄影家强烈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愿望,明确阐述广大摄影家要求在《著作权法》中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也充分体现出广大摄影家在国家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热情,更加说明摄影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依法维权的坚定信念。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自1990年立法至今未做过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面前显现出诸多的问题,已不能很好地保护诸多摄影家的创作劳动的权益。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与钱海浩等多位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这个提案是在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的大环境下提出的,所以,此提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对外敞开大门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我国在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更难以使我们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此提案的牵头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委员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摄影作品保护期应延长
“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李玉光直截了当地表达观点。
这不仅基于著作权法颁布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普及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而且在我国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更加凸显著作权法诸多的过时与滞后条款。
李玉光举例说,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这是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巴黎文本有关摄影作品保护条款制定的。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鉴于通讯技术及互连网的飞速发展,在1996年12月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明确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不再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要求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各国可以提供与文学等作品同样的保护。
李玉光反映:“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低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使得中国的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和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不平等的地位。”
为此,16位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具体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报酬条款不应成“空头支票”
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事实上,绝大多数著作权人依此条款是要不到报酬的,除非极个别的对簿公堂之后。
李玉光介绍,此条款赋予广大著作权人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付酬权利这很好,但实际上这一条款是悬在空中的,落不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