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先生及马小姐因不满婚庆公司的婚礼程序中缺少关键程序,且部分服务内容与合同不符,将婚庆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朱先生、马小姐与婚庆公司达成婚庆服务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全程服务,服务费4800元。朱先生、马小姐认为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极差,之前谈妥使用的婚庆用品都没有使用,并且缺少“拜天地”、“向双方父母敬茶”等重要婚礼环节,起诉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54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提供了婚礼录像作为证据。
婚庆公司认为他们是按二位新人的要求提供了服务,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朱先生、马小姐所述婚礼缺少重要环节一事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双方曾有此约定,且是否必须有上述环节亦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缺乏依据,也不予支持,故一审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黑光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