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日(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起草的《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对于摄影服务业企业的经营资质、场所和器材、服装道具卫生、服务合同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违反办法规定者,或将被商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对于摄影行业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对行业从业资质和标准有着明确的规范,并将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保障规范的实施推广,对于影楼行业未来正当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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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6日),《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开征民意,规定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泄。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违者或被处最高3万元罚款。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和收费票据。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泄。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
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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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摄影服务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5日。
商务部
2013年12月6日
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摄影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摄影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是指依法从事人像、广告、婚礼摄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等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室以及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摄影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摄影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摄影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摄影服务业活动的职业资格、技术资质,持证上岗。摄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