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已成立,判定还需过程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处处长)
侯谢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前应该取得他人许可,侯谢所购买光盘中的权利说明,并不能清楚地表明购买者可以对光盘中摄影作品进行任意使用。即使光盘制作者从原作者处购买了光盘中所有作品的版权,但人身性权利是不可以转移的。侯谢在参评时应该说明其素材作品的原作者,因此,侯谢创作的作品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投稿者和大展组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的关系应该由合同法来调整,组委会只能按照征稿启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也是一种游戏规则,组委会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来认定他人作品是否侵权。
素材来源合法与否必须分清
李东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第一,关于摄影作品的弱保护性。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现在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都是给予弱保护的。这是因为作品的完成必须借助机器。由此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数码相机广泛使用以后,如何确认作者,如何判定侵权,成为审判的难点。
第二,关于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定,基于评论介绍的目的,适当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何为适当引用?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关键是二次创作的创意是否能够独立于原作的创意。而且,原创的内容不应构成二次创作的主要部分,否则将存在侵权问题。
第三,关于商业目的。参加全国影展评选,没有商业目的就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是不对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正版市场,比如读者到图书馆借小说,对小说的市场销售影响很小,不侵权,但如图书馆把小说内容放到网上就会侵权,因为小说因此很难卖了。同样,此次金质收藏作品对原作的市场销售影响很大。这里还应注意,评委会没有责任,过错在作者没有事先声明。
未经原作者许可即加以改编、不加说明即参评构成侵权
阎军(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谢的作品虽然和原作品不同,但镜相翻转不构成创作,不能成为新作品。鸟照片的摆布属表达新主题,具有一定独创性,这种思路和表现手法与原作有明显差别。
就改编作品来说,他绝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只是在家里尝试性地改编,没有问题,但如果把作品拿出来参赛或发表,等于是在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这种行为,就一定要征得被改编作品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有两点需要厘清:第一,是否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改编作品。侯谢显然是直接从图库拿取图片,没有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二,在参评时是否对作品采用他人素材进行了说明。从目前掌握情况看,他并没有说明。因此给评委和公众的感觉是这幅作品的整个画面都是他个人创作。这恰恰符合“剽窃”的基本定义,即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
需要声明的是,我不是说这幅新作品剽窃,而是说他把原素材照片不加说明地作为自己的作品主体部分参评,这个过程是“剽窃”,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个人认为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肯定成立的。需要讨论的是,组委会能否做这样的决定,能否有判定是否剽窃、是否侵权的职能?个人认为这是法院和版权局才具备的权力。组委会做出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依据。侯谢本人承认了使用别人作品,也主动申请撤销奖项。应该说撤销没有问题,而关于组委会能否认定剽窃或侵权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