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受邀拍摄的是婚纱照,拍摄的珠宝展示照片被使用属侵权行为
■影楼:模特应知拍摄肖像照的使用目的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两名模特原定受邀拍摄的是展示婚纱的照片,却被拉到珠宝中心佩戴珠宝拍了半身肖像照。后这些照片成了珠宝中心宣传照,模特与拍摄的影楼打起了肖像权官司。昨天,在一审法院以“模特应知拍摄肖像照的使用目的”为由判决两名模特败诉后,她们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模特刘小姐、胡小姐介绍,2003年9月6日,她们与另两名模特由经纪人介绍到福田一婚纱影楼拍摄展示婚纱的照片,但到现场后拍摄地突然改为某珠宝中心。几天后,两人发现她们在珠宝中心拍的照片被挂在该中心的走廊,她们找影楼交涉却遭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影楼陈述却是:2003年9月初,影楼借珠宝中心举办活动时所展珠宝及场所宣传影楼的婚纱摄影。拍摄当日,影楼便告知4名模特拍摄婚纱照的用途、使用费的给付等内容,4名模特均未提出异议。
今年4月,法院一审认为,从相关证据认定刘小姐二人已认可经纪人转来的费用,且她们从拍摄地点及拍照内容应当知道自己肖像的使用目的,故她们的起诉理由不成立。昨天二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拍摄前双方是否有口头协定。刘小姐二人说,拍摄前双方约好的是拍婚纱照,可拍摄当天却改为佩戴珠宝拍照。对此,影楼坚持认为,模特应该明白她们的照片将作为广告宣传。最后,法庭宣布将在合议后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