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岗位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摄影经营者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营管理的业务知识,各工种技术主管人员应具备本行业认可的资质;
第十五条 摄影从业人员应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高中、职高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第十六条 上岗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服务岗位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首都摄影企业形象;
(二)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热情主动,仪表整洁,仪容端庄,表情自然,语言亲切,讲普通话;
(三)服务人员挂牌服务;
(四)工作期间不得食用具有强烈异味的食品。
第十八条 摄影师服务规范
(一)视觉标准:影像清晰,反差适宜,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所摄人物神态自然、美观真实;
(二)证件照符合特定或约定的规格要求;
(三)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虚、动、歪、斜、闪;
(四)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化妆(造型)师服务规范
(一)按服务约定内容进行化妆造型;
(二)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合理使用化妆品和装饰品,对人物进行适度美化;
(三)化妆造型与整体拍摄风格相一致;
(四)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五)对消费者的特殊要求加以了解、解答,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冲印、放大师服务规范
(一)视觉要求:影像清晰,反差适宜,色彩饱和,色彩符合画面要求或消费者要求;
(二)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花、划、化、闪、粗;
(三)裁切整齐,装裱工整平服,符合画面风格,能起到美化效果;
(四)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照片的规格、介质、文件量
(一)照片的输出介质及介质品质均应符合服务约定,不得更改。
(二)数字影像资料的像素及文件量应符合相应的制作要求,不得小于服务约定的文件量;
(三)照片规格尺寸文件量应由照片的长乘宽加像素的形式标注,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照片规格尺寸由消费者自己选择;
(四)数字人像照片适用规格、尺寸、文件量对照如下:
规格 |
英制对照尺寸 |
像素数量 |
每英寸 |
|
2.5cm×3.5cm |
一英寸 |
1×1.4 |
300×450 |
300像素 |
3.5cm×5.1cm |
二英寸 |
1.4×2 |
450×600 |
|
5.1cm×7.6cm |
三英寸 |
2×3 |
600×900 |
|
7.6cm×10.2cm |
四英寸 |
3×4 |
900×1200 |
|
8.9cm×12.7cm |
五英寸 |
3.5×5 |
1050×1500 |
|
10.2cm×15.2cm |
六英寸 |
4×6 |
1200×1800 |
|
12.7cm×17.8cm |
七英寸 |
5×7 |
1500×2100 |
|
15.2cm×20.3cm |
八英寸 |
6×8 |
1800×2400 |
|
20.3cm×25.4cm |
十英寸 |
8×10 |
2400×3000 |
|
25.4cm×30.5cm |
十二英寸 |
10×12 |
3000×3600 |
|
25.4cm×35.0cm |
十四英寸 |
10×14 |
3000×4200 |
|
30.5cm×40.6cm |
十六英寸 |
12×16 |
3600×4800 |
|
30.5cm×45.7cm |
十八英寸 |
12×18 |
2880×4320 |
240像素 |
40.6cm×50.8cm |
二十英寸 |
16×20 |
3840×4800 |
|
50.8cm×61.0cm |
二十四英寸 |
20×24 |
3840×5760 |
|
61.0cm×76.2cm |
三十英寸 |
24×30 |
4320×5400 |
180像素 |
注:1)大于以上或特殊规格尺寸由经营单位和顾客协商议定。 |
○特定尺寸的证件照不在此例;
○特殊规格尺寸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议定;
○艺术摄影中特殊比例构图的照片,长度应符合上述标准;
○数字创作照片规格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和北京市丰台区名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起草,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范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