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涉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侵权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性。出现了新类型的使用方式,如摄影照片反转、虚化、拉升、合成、重叠等手段,给判断侵权带来新的挑战。
随着摄影行业日益发展,摄影手段的不断进步,摄影作品侵权的界定也更加多样化。现在政府部门和单位对影楼行业的监管愈发严格,以往默认的摄影著作权归影楼所有的规则现在也已不符合法律规定,影楼应在从事摄影经营活动的时候应当注意产权保护,减少著作权纠纷,维护影楼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知名度很高的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也遭到侵权(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世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近年来,涉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侵权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性。以往的被控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复制的形式使用作品,使用时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的较少。而随着电脑编辑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新类型的使用方式,如反转、虚化、拉升、合成、重叠等手段,使得侵权更具有隐蔽性,给判断侵权带来新的挑战。
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三个特点。曹世海介绍说,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是一个特点。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的进步,到重庆一中院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有以摄影产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如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有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邮票上的邮政公司,印制在IP电话卡的电信公司或音像制品封面的音像发行商,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网站广告的。这些变化表明在摄影行业发展繁荣的背景下,有更多的经营行为渗入了这个行业。
社会关注度高是又一特点。据分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比如金夫人影楼、诗仙太白企业、海外旅行社等,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罗某某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三十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此外,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调解撤诉高,原告胜诉率高。据统计,2006年审结的6件案件中,调解撤诉4件,判决2件,调解撤诉率为66.67%。2007年审结的23件案件中,调解撤诉22件,判决1件,调解撤诉率为95.65%。2008年审结的36件案件中,调解撤诉31件,判决5件,调解撤诉率为86.11%。2009年审结的55件案件中,调解撤诉22,判决33件,调解撤诉率为40%。2010年审结的20案件中,调解撤诉18件,判决2件,调解撤诉率为90%。2006年至2010年判决的摄影作品著作权43件中,原告胜诉的有30件,占判决比例的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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