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交代你看店,你怎么能没有责任?
昨天下午,接到投诉报料的记者陪同王小姐来到位于五所村的这家苏菲雅婚纱摄影影楼。老板郑先生承认,当时的确没有专门交代过那里放有相机。“但是你已经在我店里干了1个星期了,怎么能不知道我店里放有什么东西,影楼里相机放在什么地方呢?我交代你看店,难道还需要把店里面的所有东西都要一样一样给你指一指吗?”郑先生反问王小姐。对此,王小姐表示,自己只是化妆师,对于摄影的器材,的确不知道放在什么地方。“我只知道要看好化妆品柜,要看好前台的钱柜,要看好你朋友送回来的摄影机,要看好店里的婚纱不能少,其它东西比如这个贵重相机我怎么会知道呢?”
老板郑先生称,他的确有两台相机,一台是便宜一些的,还有一台是比较贵的,是富士S5套机,属于比较经典的专业人像摄影相机,当天他舍不得带走这台贵的,只带走了一台便宜的去动物园随便拍拍。郑老板坚持认为,既然让王小姐看店,她自然要注意保管店里面的所有东西。影棚里的贵重相机丢失了,她肯定有连带责任。“那个相机1万3千多,1万块我认了,只让她赔偿剩下的3600元。如果相机找回来了,工资我肯定会一分不少地给她。如果没有找回,她肯定要承担责任,工资就用来冲抵赔偿金了。”郑先生认为。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南京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唐岩律师。唐律师认为,王小姐作为影楼的化妆师,安全保卫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如果说老板出去之前,明确向王小姐表示,什么地方放有贵重的物品,一定要保管好。那么最终物品丢失,王小姐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但是郑先生并没有向她明确交代相机的位置,也没有交代她一定要看管好,因而相机丢失,王小姐是没有责任的。
至于工资的问题,唐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什么原因,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工资。“郑先生以王小姐在看店期间丢失相机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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