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以何理由撤销对该作品的评奖?建议中国摄协不宜对侯谢是否构成剽窃及是否存在其他著作权侵权问题作出定性判断。可以参评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为由撤销其参评资格,如征稿启事中的第一条第8项、第四条中的第1项。
未加说明已构成剽窃
汤兆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对比之下,侯谢的参评照片几乎都是使用别人的作品。我认为使用他人的作品来源不是问题,无论他用的是正版的、盗版的、或来自图片库的照片均不会影响这个行为的性质。侯谢自己也承认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参评时并没有详加说明。当让公众认为他是独立创作这张照片的时候,他的行为已构成剽窃。
有些细节值得探讨
梁勤(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同意阎军律师关于此事的整体分析,我也认为侯谢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他未声明使用他人图片作为素材的行为具有剽窃性质。
但是,有一些细节还需要和大家商榷。首先,我认为郭际和全景之间的协议是重要的。因为如果郭际在协议中做出对修改行为的普遍豁免的话,那么侯谢对原作品进行了镜相翻转,是否还涉及到侵犯修改权的问题?这值得考虑。
第二,我也是摄影发烧友,也玩PS,对于侯谢的行为是否属于改编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改编作品,即大家说的演绎作品,我认为它是全新的作品。因为这个作品在思想内容已经跟原作大相径庭了。原作表现的是优美的自然风光,而侯谢的作品是环保主题,呼吁关注鸟类的生存现状。这恐怕已经超出了改编的范畴,因为改编是对原作品赋予新鲜表达元素的行为,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在思想内容上不应该有太大出入,如果在思想内容上发生了质变,那么这种对原作品的利用就不是改编了。这也是摄影人把“郭际原作”称为“素材”的原因。基于这样的理由,我认为侯谢侵犯了权利人的改编权还是复制权值得深思。但无论是改编还是复制,侯谢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没有疑问的。
讨论侵权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及其著作权问题没有必要
张广良(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纠纷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问题。侯谢参评的这幅作品,是在他人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的,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其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或授权。现有的证据表明,侯谢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利人的修改权的侵犯。因此这幅参评作品是一幅侵权作品。而讨论一幅侵权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或其著作权问题没有必要。
至于侯谢和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涉及侵权的纠纷如何处理,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解决,和组委会无关。
至于原照片的著作权归属,目前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全景公司称是委托作者郭际创作的,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版权归属没有约定的,那么版权仍然归郭际所有。其次,如果按照郭际所说的,是自己创作,再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全景公司,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所以说,即使全景公司是涉及作品的财产权利人,郭际还是该作品人身权的享有者,在此情形下,此纠纷的当事方则为郭际、侯谢和全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