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婚纱摄影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在行业已经开始步入成熟期。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适用于任何行业,经历过多次洗牌的婚纱影楼行业,目前许多影楼、工作室都已经渐渐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和自己固定的客户群。
客户群体的顺利开拓并不能全然代表着行业的稳步发展。目前行业仍有多种遗留“痼疾”,这些顽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顾客的主观选择和切身体会,进而客观上也对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了阻碍。
本文以深圳消委会对婚纱影楼行业的“整顿”、“调整”入手,希望以此为契机,向整个行业发出这样一种信号: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深圳婚纱摄影服务行业日渐发达,消费投诉量激增,市消委会继上月揭露影楼六大消费陷阱后,昨日在搜集了一定证据后,对市面上婚纱摄影公司以预约单、温馨提示、拍照单、定相单等形式提供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条款进行逐一比对,发现这些条款均为影楼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而订立时从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很不公平。
霸王条款一: “定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
黑条款样本:
1.拍摄前,请您付清拍摄全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2.本预约单一式四份,签字付款后即生效,定金恕不退还,可在本公司作其他消费。
3.定金一经缴交,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以维护商业之秩序。
市消委会:“如影楼违约,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它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婚纱影楼的还是消费者本人的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已收的定金都概不退还。这不仅免除了影楼一方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排出了消费者守约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甚至将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都要求消费者一方承担!”市消委会表示,这些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强制性规定,是经营者为逃避违约责任制定的,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也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二: “出现拍摄问题只可重拍,不可解约或赔偿”
黑条款样本:
1.出现拍摄问题或电脑故障,可为顾客预约加拍,而不退回已付款款项。
2.因机器故障或者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的相片丢失,恕本影楼只提供重拍服务。
市消委会:“影楼必须对机器负责,消费者可索赔”
“婚纱影楼对自己的机器和电脑负有保证其处于可正常工作状态的义务,如果出现故障导致相片丢失,则是影楼存在过错。作为守约方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营者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市消委会表示,这一霸王条款,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这一主要权力;二是免除了自己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三: “财物遗失,概不负责”
黑条款样本:
1.拍摄当天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概不负责。
2.拍摄期间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如相机、录像机,若有遗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