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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执法初探

2010-06-13发布     转载自:中国化妆品网     上传用户:一角
  二是对于化妆品标签的规定尚需改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具体到实践中,这里的“小包装”较难认定。笔者在执法中发现,很多以玻璃瓶或塑料瓶为容器的化妆品,其在销售时都带有一个纸制的外包装,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只要化妆品纸制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即使玻璃瓶或塑料瓶上无此标注也算是合格品。而消费者在日常使用时,一般并不保存化妆品的纸制外包装,使用一段时间后再想了解其保存期限就很困难。在美容美发场所这种情况也颇为常见,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因为这些场所使的化妆品是否超过有效期,在纸制外包装丢弃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这里的“小包装”予以适当明确。

  三是对无固定时间和场所的化妆品经营行为难以监管。无固定时间和场所的化妆品经营一般表现为在城乡庙会式集贸市场、城市公园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新春年会、日用品展销会上的经营行为等。由于化妆品无需特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了不合格的化妆品一般都无从寻找销售者,自身权益自然无法得到保障,这就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事前监管,那么怎样监管,又是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四是多头监管存在,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存在掣肘。根据化妆品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规定,卫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都有权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相互之间的政策法规及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或多或少会出现矛盾甚至纰漏,因此,自然也会造成监管中的新问题。

  五是抽验化妆品的难度相当大,抽验范围受到限制。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是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直接的颁证部门,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我们实施的一些监管措施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在监督检查时有抵触情绪。另外,在抽验一些小型化妆品经营场所时,由于其销售收入薄弱,进货数量较少,从而造成抽验检品量不够,使得这些环节不能得到有效监督。

  四、对化妆品监管执法的建议

  由于国家对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多年来只依靠一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规范,没有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做后盾,使得执法人员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且这些法规出台时间较早,长期没有修订完善,使得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规范。另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尽管化妆品监管职能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由于部分地方的机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化妆品监管中的一些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还有很多衔接,这就使得实践中化妆品监管部门出现多个上级领导单位的局面,客观上使监管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在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化妆品立法进程,修订完善现有化妆品法规、规章,尽快理顺化妆品监管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确保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面对化妆品监管对象的特点,笔者建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构建一套适合自己的监管思路。针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易转产等特点,不妨根据“抓大不放小,以点带面”的原则,实施重点单位重点对象管理。将商品种类较多、数量较大、客流量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院、药店、小商品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作为一级(重点)监管对象,小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店、宾馆、洗浴中心、足疗保健等单位作为二级(较重点)监管对象,将日常居民街道中设置的小卖部、小理发店等作为三级(非重点)监管,有等级、有层次、有侧重地开展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非重点监管并不是不监管,而是有侧重的监管。针对无固定时间和场所的化妆品经营行为,建议采取向组织这些活动的部门发公开信和进行走访交流等形式,使他们了解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从源头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多头监管问题,建议采取横向交流的方法,使实施化妆品监管的各兄弟部门之间形成同盟关系,尽量减少工作摩擦和矛盾,争取信息资源共用共享,提高监管效率。针对化妆品抽验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因势利导的原则,通过与被监管对象交流,使其了解抽验工作是对他们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小型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建议采取索证索票制度,从而促使商家从正规渠道进货。

  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建议


  一、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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