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到时溜号
消费者薛女士去年2月底在罗湖区人民南路金光华购物广场五楼亲密爱人婚纱摄影店,预付了1000元定金,约定五一期间拍照。但到了4月底,影楼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前去影楼查看,发现该影楼已停业一个多月。
无独有偶,2008年4月,南山先后收到31名消费者的投诉,称位于南山区望海路上的玫瑰佳缘婚纱摄影名店以优惠拍摄婚纱照为名,骗取拍照款后携款潜逃。2008年7月,福田区消委会接到投诉,称位于福强路美晨苑的缦莎时尚婚纱摄影店于一夜之间倒闭,骗取了超过70对新人的近40万拍摄款。
消费提示
选择商誉好的摄影店
深圳特区报讯针对摄影行业存在的消费陷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一、选择商誉好的摄影店,且要货比三家,了解相关的价格和服务水平。
二、摄影店承诺的服务内容、规格、种类、价格,消费者尽量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即使已有格式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补充。如摄像器材和分辨率标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照片张数、放入相册的张数、刻入光盘的张数;入册外的照片如何处理;入册照片的尺寸、数量和制作要求;相册的尺寸、页数和制作要求;光盘内容形式和分辨率规格要求等。
三、对于拍摄期间可能发生的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况,导致拍照失败或时间延迟的,消费者应与商家事先约定违约责任。
四、选择付款方式时,应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对于“定金”,《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五、约定相片、影像等有关资料的所有权问题。这些资料的版权如归消费者所有或未经消费者允许,摄影店不得转载或使用,对于消费者不认可的作品,商家应当面删除。
六、保留好相关消费凭据,如遇争议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据之作为投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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