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不还选剩照片成被告
法院判定选剩照片归新人
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蒋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蒋先生和妻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句话说,作为定做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照片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这些内容与《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xxx影楼赔偿蒋先生及妻子查询费等损失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