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非常气愤:找你们照相就是想留个纪念,孩子的“百天”、“半岁”的场景无法再现,照片更没法补拍!为此,赵先生把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将未丢失的照片版权返还给自己,退还押金100元,并赔偿赵先生全家精神损失费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影楼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影楼处还保存着赵先生女儿的20余张“半岁”照片版权,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能够部分履行,赵先生应从中选出10张照片,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影楼把孩子的“百天”照全部丢失,丢失的“百天”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作为过错方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日前,法院做出判决,影楼向赵先生交付孩子的“半岁”照片10张及版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