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广告宣传,某影楼给自己的员工鲁女士和另外一名员工拍了一套婚纱照以作广告宣传,并在鲁女士离职后继续使用。为此,鲁女士的丈夫及亲友看到该套照片后议论纷纷,给鲁女士的夫妻感情和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此,鲁女士将某影楼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某影楼赔偿其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某影楼公开进行道歉。近日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鲁女士和某影楼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影楼赔偿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
2007年7月,鲁女士到某影楼就业。同年8月,某影楼为鲁女士和影楼的另外一名男同事拍了一套婚纱照,并将照片放大成40寸水晶两张、放大24寸单片两张制作成橱窗广告,悬挂在影楼显眼的墙壁之上,此外,又将该套照片制作成一本7寸相册供客人预览。同年11月,鲁女士离开某影楼到其他单位就业,但某影楼仍将该套照片进行商用。鲁女士的丈夫偶然间发现了该套照片,十分不满,并为此与鲁女士多次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鲁女士的亲友发现该套照片后也议论纷纷,严重影响了鲁女士的日常生活。为此,饱受困扰鲁女士将某影楼诉至法院,要求某影楼赔偿其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某影楼公开进行道歉。
庭审过程中,鲁女士和某影楼对事实并无争议。但某影楼认为鲁女士索要的50000元精神损失费金额过高,并认为该套婚纱照的拍摄和使用是事先经过鲁女士的同意的,故不同意公开道歉。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扫描,摸清当事人的诉讼意图,抓住了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金额的特点,把握其心理特点,适时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对存在过错的影楼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指出其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鲁女士的形象作商业广告之用,其行为构成了肖像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使影楼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消除了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中不偏不倚,以自己的诚信和情感,对鲁女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法结合,消除鲁女士的疑虑,赢得了其信任。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细致的工作,鲁女士和某影楼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影楼赔偿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