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名、标识相同而引起诉讼的两家“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究竟谁真谁假,一时成为漳州工商界讨论的热点。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早在六年前,许某在厦门市成立“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2004年7月,许某与他人合股在漳州市南昌路成立“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可在公司尚未开业时,却发现新华东世纪广场一影楼使用的店面标识及招牌、广告、包装物、名片上的变形美术字体都与许某将要开张的影楼一模一样。于是,许某与“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联合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某是否拥有“钟爱一生”变形字的著作权成为诉讼的争议焦点。许某提供了1999年11月24日的《厦门日报》复印件,上面登有厦门“钟爱一生”的广告,以此证明他在1999年已使用了这一变形字体,拥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变形字体是作者许某对“钟爱一生”4个字进行一定的变形、首尾相连后形成的,体现了作者的一定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南日报》登报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