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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照片成了小店的宣传画 2005-4-4

2005-04-04发布     上传用户:绫濑遥

  律师:未经主人同意,也是侵权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杜世成)自己的照片成了一家彩印店的招贴画,放得很大。朋友还以为自己收了人家的钱,帅女士真是有口说不清。

  昨天,帅女士带着记者来到这家小店。小店位于乌石浦新村旁,是临时建筑,没有店名,从广告中可以知道他们是做彩印生意的。从街上就能看到店里迎门的里墙上一幅巨幅招贴画,上面是一对漂亮的母女。画幅高1米,宽约半米。画面是小店视觉的中心。

  帅女士说,画上那位蹲下来的女子就是她,这张照片是以前在世贸商城一家照相馆照的。照相馆打印了一张,他们觉得颜色有些暗,就重新打了一张。没有拿走的这一张,如今却张贴在这家小店里。

  店主李先生说,他以前在一家喷绘公司上班,一天在公司废品库里发现了这张画,觉得不错,就留了下来。现在自己开店,正好用上,才悬挂了1个多月。

  帅女士认为,不管怎么说,你用我的照片作为店面的主要宣传画,事先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让朋友误解了我,店家应当适当补偿。李先生一开始很难接受,最后承认理亏,做出适当补偿,同时将墙上的画取下来交给帅女士带走。

  嘉禾嘉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说,这样的现象很多,说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许多店家,特别是一些彩扩店,不征得主人同意,就将照片悬挂出来,都是对别人肖像权不尊重的做法。如果主人发现,并认为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就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刘律师说,即使是路边捡来的照片,在没有得到照片主人允许的情况下,用于经营活动,也是侵权行为。

 

 

 

 

摘自: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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