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正在筹备婚礼的A先生与B文化传播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一份《演艺主持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签约司仪在婚礼上提供主持服务,价款4000元。
5月,A先生的婚礼仪式在一片幸福声中开始,温馨浪漫的开场、新人誓言、证婚人致辞等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但当致辞环节结束证婚人走下台时,浪漫的氛围被打破了……伴随着司仪旁白的不是大家熟悉的婚礼背景音乐,而是嘈杂的讲话声、喧哗声。更令人震惊的是,当司仪宣布双方父母登台时,背景音乐中又夹杂着女子的哭声。整个事故持续了1分30秒之久。A先生觉得这让他的婚礼仪式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也给他和家人造成了心理阴影。
事后,A先生找B公司沟通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过程中,B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婚礼主持服务,事故发生时,司仪仅能用音乐遥控器控制音量大小或切换音乐,无法暂停音乐。而且音控和话筒都是酒店提供的,产生噪音极大可能是话筒串频,并不是B公司的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对双方证据的分析和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婚礼现场视频可以听到,与婚礼温馨气氛不符的噪音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当时在场的司仪作为专业的主持人在噪音第一次出现时未立即采取任何应急措施,以致再次出现与婚礼不和谐的声音,对婚庆典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主持期间的背景音乐由被告提供并通过被告的电脑播放,音控连接电脑播放音乐,不排除噪音来源于被告的电脑。被告抗辩噪音系话筒串频导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之后婚礼继续进行,被告也完成了司仪服务,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00元。
婚礼历来被视为人生大事,婚庆典礼具有不可恢复性,是对于原告而言具有重大人格象征意义的重要事件,典礼现场所播放的音乐应当温馨、甜蜜,但本案婚礼现场音乐中夹杂着凄厉、诡异的噪音,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故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及影响程度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亦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