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黑光图库 图库ID:朱厚勇摄影培训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篇”第四章,特别对肖像权作出了规定。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界人士对此议论纷纷:“今后还可以随便‘扫街’吗?人像、纪实摄影作品还能发表、展览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优异律师、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春秋和实习律师陈胜,请他们就相关问题为摄影爱好者进行解答。
今后“扫街”需谨慎
律师认为,首先,“扫街”是一种网络用语,即在街上抓拍,属于纪实摄影中的一种,规范的说法是街拍。在街拍时,不特定的街头路人通常会被街拍摄影人有意无意地拍进去,而这样摄影作品,同时承载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和拍摄人的著作权,也就是《民法典》第①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肖像作品”。
其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街拍摄影作品的拍摄及其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需以肖像权人同意为前提,这的确意味着《民法典》出台后,街拍摄影人不能再“随便”地“扫街”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拍摄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行使街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除《民法典》在第①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外,都属于侵犯被拍摄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若肖像权人提起诉讼,街拍摄影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除五类情况外,人像、纪实摄影作品不能发表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①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因此,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同时《民法典》在第①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扫街”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一是拍摄前与被拍摄人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建议纪实摄影师在街拍前随身携带若干份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如因情况特殊只能达成口头协议,则建议对口头约定的内容录音录像。此外,应注意该合同在许可使用的范围、地点、期限等方面应尽量予以明确以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二是拍摄后与被拍摄人补签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由于纪实摄影注重写实的特色,若事先与被拍摄人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再行拍摄,被拍摄人可能有所拘束,显得不自然。同时,在遇到一些转瞬即逝的镜头,让纪实摄影师忍住摁下拍摄键的急切心先去与被拍摄人签订一份合同,未免也有些强人所难。故此种情况下,建议采取“先拍后签”的模式,若被拍摄人不同意补签,则当面删除拍摄作品,并表示歉意。
三是后期通过网络技术对人物肖像进行遮蔽处理。有些街拍摄影作品主要是自然风景、人文建筑进行拍摄,但无意地拍入了若干游客,若游客数量较多或难以短时间找到,此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难度,故建议后期通过网络技术对人物肖像进行遮蔽处理,在遮蔽处理时可以采取创意的方式,如鲜花点缀、色块铺垫等,以保持、增强作品的美观度。但应切记,认定肖像并非局限于面部形象,故遮蔽处理应做到使肖像不具有识别到特定人的识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