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我在余杭区五常大道1号杭州西溪印象城F2百合新娘摄影有限公司(印象城店)预定了婚纱照拍摄服务,我认为商家在拍摄、选照片的服务环节中都有各种问题存在,且商家制作的相册做工也比较粗糙,我希望能退费,但被商家拒绝了。”林女士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此外,商家答应重做相册,可是我已经等了半个多月还是没有拿到。”
消费者:
服务产品我都不满意 希望商家退回2000元
林女士:3月底,我在该店花费4000元预定了婚纱拍摄套餐,服务包括拍摄、选样、看版三个环节,其中有70张底片、21张精修照片、11个普通相框摆件、1个水晶相框摆件、1个水晶琉璃相册。
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我于4月26日前往拍摄基地试衣服,但现场工作人员却表示当天客人的名单上没有我的名字,随后商家进行内部协商,我前后等了一个多小时才让我试衣服。
第二天我前往该店拍摄婚纱照,由于一共要拍摄四组照片,每拍一组就要换衣服与造型,所以直到当天晚上九点才完成拍摄工作。随后,摄影师给我看当天所有的原图,然而有些照片中表情不是很好,有些则是有点模糊,对此我并不满意。摄影师表示,如果不满意,都可以重新拍摄。我认为摄影师应该在每组照片拍摄完后及时给我看原片,当天已经很晚,没有足够时间重新拍摄四组照片。由于考虑到摄影师比较辛苦,当时我还是在满意调查表上签了字。
5月21日,商家通知我选照片。但当时工作人员只是在电脑上展示了缩略图并未放大让我查看,我并不知道所选照片被拍摄的是否清晰。6月23日,我前往商家取照片和相册,但我发现相册的水晶封面上有划痕,内页也有照片摆放不正、裁切不平的情况。此外,装订用的胶也有所溢出。于是我要求商家重新制作水晶相册。我认为商家每个环节的服务都存在一定问题,希望退回2000元,而商家以已签过满意书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商家: 消费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受损2000元
(记者根据林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百合新娘摄影有限公司摄影部经理周先生)
周先生:为消费者重新制作的水晶相册已经完成,我联系消费者,并表示可将相册送到她家,但对方不同意。此外,如果消费者在拍摄中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当时可直接投诉,或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提出,但消费者并没有当场提出异议,并已经在满意单上签字。我也提出为她选择日期重新拍摄的建议,但消费者并不同意。对于退费诉求,公司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价值两千元,否则我们无法同意消费者的诉求。
(截至发稿前,记者接到周先生电话,他表示:“我们为消费者重新做的水晶相册可以直接寄到她家。我们已与公司进行沟通,此外,我们还将赠送消费者一份相框照,消费者可以再选一张照片,我们将为其免费制作。”)
律师:
“不满意就退货”等允诺 应以书面形式明确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写到对服务不满意的解决方式。如果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应该证明商家给其造成了损失,提供相关的依据证明商家违约,并对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为商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准备了满意协议,这些协议是商家为了证明每一个环节消费者都满意,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所设立的,所以目前商家的证据相对比较充分。
在此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签合同的时候,如果商家有关于“不满意就退货”等允诺时,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将这些允诺在合同上以书面的形式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