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
知名摄影师肖全为创作一组记录城市变化的作品《一个城,五百人》,拍摄成都女企业家米瑞蓉,取景场地开始安排在成都太古里。
结果刚一拍摄就被保安拦住:“这是企业私人地方,不能随便拍摄,要先报方案批准了才行”。肖全说:“这里是成都吧?我是成都人就不能在这里拍照吗?”回答还是“不行!”。
“我们拍照的地方是太古里和大慈寺交界的广场一角,并没有在街区里面的,有点冤,保安说这是私人企业的地盘不让拍摄”。
事情过后米瑞蓉发了微博不料樊建川、潘石屹 等大V纷纷声援......
微博上大家讨论还比较理性。对于保安阻拦摄影师的行为,只要保安态度和气,大家普遍比较理解,毕竟这是保安的职责。
摄影师在商业场所拍摄,是否提前报备,大家是这样看的:
也有网友指出了问题的关键:
虽然,大家对保安的行为表示理解,如果需要报备也愿意去沟通报备,但依然一些疑惑:
在讨论中,也有物业从业者回应了大家的疑惑:
商场不让拍照,有没有法律依据?
有网友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大型商业场合或者商店是不属于公共场合的,它只是一个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商场的拥有者有权利规定进入商场后的行为规则。
对此,咨询了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余艺民 律师,他认为:
商场管理方负责商场日常秩序管理事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有权对进入商场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需在显眼位置作出相应标识提示,如“禁止宠物入内”、“禁止拍照”等。
从合理性角度来说,商场管理方管理公约不能够无限扩大限制公民合法权利,比如商场认为某些特定区域存在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作出相应标识提示。
若拍摄者拍摄区域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存在第三方特有知识产权,也未影响商场经营管理秩序的,则商场管理方不应禁止。
同时,即使拍摄者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商场管理方在制止时应该通过合法正规手段,而不能通过强行抢夺相机删除照片的,否则,若给拍摄者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拍摄者有权追究商场侵权责任。
(商家不应该强制要求拍摄者删除已经拍摄的照片,更不能在拍摄者拒绝删除所拍照片时,而做出污辱人格的行为,如态度粗暴、谩骂、动手拉扯等。编者注)
拍摄者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看所拍摄的照片用途,若拍摄者仅用于留念和私人欣赏,则不构成侵权;若照片用于宣传广告等商业用途,且照片内容种存在商场商户展示柜台及建筑物、雕塑设计等独特元素,则可能构成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那么,在哪些公开场合拍照,不构成侵犯隐私权问题?
有人认为: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
在这类场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都记录下来,而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这种场合下任何人对其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他无权根据隐私权反对他人的拍照、摄影和录音。
此事也给摄影人们提了个醒,阵仗比较大的拍摄活动,或者是涉及到后期商业使用的,咱也别怕麻烦,提前跟企业做好沟通,以免耽误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