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每年有超过千万对新人步入婚姻**。而在筹婚阶段,拍摄一套婚纱照,已然成为新人的标配,或室内,或室外,或旅拍等等。
当新人开始与摄影机构咨询订单时,各项权利义务即已产生,除去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更涉及著作权、所有权、肖像权等。
同时,从摄影机构角度讲,一套婚纱照的底片赠送、精修、加修等环节,直接关系到利润增长。
本文将从著作权、所有权角度适度解读,肖像权不在此列。
2017年7月5日,***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了《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在案件数量方面,2015年和2016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比2015年同比上升41.34%。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商标权侵权案件数量和专利权侵权案件数量占比分别为50.20%、34.17%和15.63%。
报告显示,2015年和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05天。其中,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发明专利权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9类案件审理周期超过平均审理周期。此外,在所有案件中,仅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撤诉为为结案方式的占50.88%。
2017年9月17日,在2017江苏(南京)版权贸易博览会系列活动上,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作为主讲人,以婚纱照为例,做了版权方面的相关解读:“如果没有事先与婚纱摄影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你的婚纱照版权则归摄影者所有。一般婚纱照拍摄前,大家都是谈多少套服装,多少个场景,拍多少张照片,几乎没人会想到跟婚纱摄影公司签协议,约定一下版权归属。”袁真富说,而这就涉及委托作品方面的版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显示,一方如果委托另一方进行相关创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整个作品都归实际的创作者。
“以前就有新人认为摄影公司拍照片技术差,将作品发到网上进行吐槽,结果被摄影公司发函,要求马上删除帖子,否则就告他们侵权。”袁真富表示,***后那对新人败诉了,因为他们确实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同样,在中国法院网上作者罗珩也对此问题做过解答:“婚纱摄影照片不同于普通肖像照片,从化妆、道具到人物形态,都融入制作者智慧,具有**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属于摄影作品和委托作品,若未与影楼未约定权利归属,影楼依法享有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规定:“顾客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由顾客支付服务费用,影楼提供专业服务完成的照片及其底片,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创作的规定。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如果消费者在拍摄前没有与影楼就底片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底片的著作权就属于影楼所有。
关于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由此,婚纱照——即使是依附在记忆存储器中的数码影像也是动产——自交付至新人手中时发生所有权转移,新人终于成为了婚纱照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作为物权中***完整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干涉。
当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分离的,即著作权不随着物权的转移而转移。
在2006年,昆明中院审理一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件,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新人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言之,作为定作人的新人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特别指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上述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应明确,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新人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新人,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此,权利归属基本明确,核心节点在于——是否在符合《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作出约定,明确归属方。
著作权,不做约定的,归属摄影机构(摄影师),这部分在影楼工作室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不多,毕竟是劳动密集型,尚未完全上升到艺术角度。
所有权,涉及到底片和精修张数,约定的合同需符合规定,有悖的,行权将产生争议。
二者产生争议的,还看是否协议约定,以及约定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合规,有时在喜庆事件上,因素不太大。更何况——底片全送已在绝大部分的摄影机构实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