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去拍套艺术照,结果拍完以后想多要几张底片都不行,这就让市民刘女士郁闷了,“我自己的底片我都不能要吗?”为此,刘女士向消协投诉影楼的霸王条款。21日,记者从临桂区消协了解到,经过消协的调解,***终影楼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规之处,并将底片及底片光盘交给了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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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是影楼给我拍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凭什么我的底片不给我?”8月15日,市民刘女士前往临桂区消协进行投诉,刘女士说,今年6月初,她在临桂区一家名为圆梦的影楼花1000多元定制了一套个人写真,原订单写明影楼提供给她5张照片、底片光盘及几件礼品。但刘女士提出不要礼品,想多要几张底片,据称影楼当时答应不要礼品的话可以多给她几张底片。
但艺术照出来后,刘女士去影楼取片时,影楼却未按协商好的要求给她底片及底片光盘,并提出如需底片光盘需要另外付钱。刘女士不同意,在与对方争执无果后向消协投诉,并坚持主张“我的照片底片应由我作主。”接到投诉后,临桂区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时,影楼经理对此理直气壮,称现在的影楼都不会免费赠送多余底片,并非他家单独规定,摄影方拥有著作权,这是行规,想要多余底片或者底片光盘,都得花钱买。
影楼经理说得振振有词,但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婚庆公司制作的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等在内的婚礼音像制品应保证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而且要一并交出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及数码资料等)。”《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拍摄、冲印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拍摄(冲印)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另购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此外,桂林市版权协会副会长、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扬说,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艺术作品,照相馆、影楼的摄影行为并不是艺术作品创作,所以并不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说,即使照片是照相馆、影楼的艺术创作行为,但顾客已支付报酬,照相馆、影楼***多享有署名权,付费的顾客拥有肖像权,照相馆、影楼应无条件把底片交付给顾客。***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说服、调解,该影楼在不另收费的前提下将底片、底片光盘交给了刘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