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温女士在新罗区一婚纱店预订了一组价值3999元的婚纱照,双方约定消费者需要付全款3999元作为定金。后来,由于温女士婚期延误无法拍照,温女士欲解除合同。经营者称解除合同定金不退,只能继续拍婚纱照,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温女士请工作人员帮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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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又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将全款的百分之二十,即800元作为定金并予以扣除,以抵消消费者违约给经营者带来的损失,返还消费者其余的3199元。
案例点评:在本案例中,消费者温女士在预定婚纱照时,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了合同的违约,看起来似乎无权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但是,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时,经营者应返还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