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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以笙箫默》中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

2015-04-01发布     转载自:中国经济网     上传用户:辽川

  电视剧《何以笙箫默》继在电视荧屏热播之后,其热度又延续到了视频网站上,引发了诸多粉丝追捧。关注的人多了,难免“收视与吐槽齐飞”,除了吐槽主角们的演技、服装发型之外,剧情中的一些涉及法律的情节也引起了观众的注意。
 

关于《何以笙箫默》中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关于《何以笙箫默》中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

  故事主要讲述的是女主人公赵默笙在大学时代对法学系大才子何以琛一见倾心,开朗直率的她拔足倒追,终于使才气出众的他为她停留驻足,随之而来的是一段刻骨铭心的感情。在故事中,男主人公被设定为一个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不少情节中都涉及对法律的诠释。不过,从《著作权法》角度看,片中的情节设置是否合理呢?

发问一:我拍的照片谁做主?

  电视情节:赵默笙在大学时暗恋何以琛。刚入校时,热爱摄影的赵默笙在校园里采风,不经意间,何以琛闯入了她的镜头。赵默笙心中小鹿乱撞,“咔嚓”按下快门,把何以琛的身影留在了照片上,并冲洗了出来。几日之后,何以琛拿到了赵默笙拍的这张照片,想予以没收。赵默笙不同意,何以琛便用不容置疑的口吻说:“你要和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的所有权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我拍的照片,版权谁做主?

  事实上,照片的所有权非常需要讨论。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拍摄风景,而风景中难免会摄入其他人物;很多追星族看到自己心仪的明星出现在面前,也会立即掏出手机或者相机拍下珍贵的瞬间。那么,这样的照片中究竟包含哪些权利,什么样的人可以主张权利呢?

  一般而言,经过了摄影参数的**性选择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而由于人们在拍摄风景、拍摄明星或者偷拍暗恋对象时,往往不会征求对方(包括其他出现在画面中的人)意见,因此并非委托作品。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摄影作品版权只能归属于拍摄者个人。从物权的角度来看,由于拍摄器材和照片物理形态均属于拍摄者个人所有,因此照片的所有权同样只能属于拍摄者。

  那么,出现在照片上的其他人,对于自己的影像,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呢?

  第一,可以主张肖像权。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肖像权必须以拍摄者将照片用于商业活动为前提。因此,在《何以笙箫默》的故事情节中,拍摄者赵默笙对所拍摄的何以琛照片只是自我保存欣赏,何以琛既无权取回照片,也无权干涉,除非赵默笙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第二,可以主张名誉权或隐私权。名誉权指法人等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就自身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持的权利。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例如,某记者为报道新闻拍摄了一家妇产科医院的照片,画面显示“无痛人流”广告,同时边上有一位青年妇女,如果未经允许,就构成对该女性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害。

发问二:前夫有权将前妻的照片组织展览吗?

  电视情节:赵默笙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摄影师,曾经就职于美国的一家杂志社,并且获奖。其前夫应晖私下收集了她的个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职务作品,要给她办个人摄影展。赵默笙的丈夫何以琛得知后,要求赵默笙签署了“委托维权”的委托书给他,并向应晖发了律师函,要求停办摄影展,称该摄影展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同样的情节发生在中国国内,前夫有权将前妻的照片组织展览吗?

  第一,对于赵默笙供职于美国一家杂志社时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前夫可能无权展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如果两年期限未至,而展览照片又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情况下,作者尚且无权自由支配自己的作品,其前夫就更加没有展览的权利了。

  第二,对于职务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前夫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例如购买或者离婚财产分割)所得,那么他有权展览照片原件,但无权展览照片复制件。

  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结合这两条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展览权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以作品原件为对象的展览权,以及以复制件为对象的展览权。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以作品原件为对象的展览权就归属于原件所有人了。因此,对于一般的摄影作品,前夫通过合法途径(例如购买或者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有权展览照片原件,但无权展览照片复制件。因为复制照片和展览复制件的权利是专属于作者本身的著作权,除非作者明确授权复制并许可展览复制件。前夫是无权展览前妻照片复制件的,否则就会构成对前妻作品复制权和展览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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