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西南昌新建县一婚纱摄影店老板唐某未经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人的婚纱照置于店内做广告宣传。两个月后,唐某将店面转让他人经营其他生意。但擅自将他人婚纱照用作门面广告宣传一事,被两名当事人发现。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于是携带礼品登门向两名当事人道歉。但被侵权方认为,唐某侵犯了肖像权,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无果,被侵权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两项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结合案情,酌定唐某赔偿两名原告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另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唐某已将店面转让他人,且唐某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故法院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说法】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庭法官卢芬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本案中,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了陈某、夏某二人的肖像权,应合理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属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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