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商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近年来,婚纱摄影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国内涌现了一批名气较大的摄影公司,商标成了各大摄影公司重要的无形财富。江苏海安某影楼因取名“巴黎春天”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被告影楼标识与原告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商标部分相同,但不会引起市场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影楼取名“巴黎春天”被告上法庭
北京巴黎春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日,公司主要从事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方面的业务。
同年9月4日,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巴黎春天parisspring”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2002年6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的有效期自2002年6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
2005年8月25日,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巴黎春天”文字商标,2009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由于北京巴黎春天公司提供个性化的婚纱摄影服务,知名度不断扩大。该公司为了进一步占有市场,在全国开设多家分店,同时接受加盟商,一般加盟商的加盟费为30万元。
2010年,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发现海安一家影楼取名“海安巴黎春天摄影店”,和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北京巴黎春天公司于是委派律师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海安巴黎春天影楼2004年10月19日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2005年1月18日开业,影楼的经营范围也是摄影。北京巴黎春天公司要求该影楼停止使用“巴黎春天”字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而海安巴黎春天影楼认为自己公司名称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程序,没有侵犯北京巴黎春天的权利。
双方协商未果,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将海安巴黎春天影楼告上南通中院,要求赔偿30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登记时间图案不同不构成侵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巴黎春天parisspring”,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该商标上部较大,是一个抽象图形,下部比较小,标注“parisspring”和“巴黎春天”字样。
海安巴黎春天影楼在店头和玻璃门上使用了“巴黎春天”标识,这4个字居左,同时,在“巴黎”和“春天”之间有一个埃菲尔铁塔图案。
尽管海安巴黎春天影楼使用的标识含有“巴黎春天”字眼,但是与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的注册商标“巴黎春天parisspring”
在字体和图案方面均有所不同,没有混淆,误导消费者,且北京巴黎春天公司申请注册“巴黎春天”商标的时间是2005年8月25日,迟于海安巴黎春天影楼核准登记的时间,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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