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先生及马女士因不满婚庆公司的婚礼程序中缺少关键程序,且部分服务内容与合同不符,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54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朱先生、马女士诉称,二人于2011年3月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两人的婚礼提供全程服务,服务费4800元。在2011年5月8日婚礼当天,原告发现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极差,其中全套鲜花与合同约定不符。红地毯、花门、路引、司机都没用上,也没有提供遮挡车牌的车贴,典礼时间也与原告要求的不符,典礼过程中缺少“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对拜”等重要程序,也没有感谢来宾,整个典礼不足15分钟。原告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54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婚庆公司称,司仪事前与新郎沟通过,新郎称可以省去“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对拜”的环节,另外他们的服务也是按照婚庆合同签订的内容实施的,婚庆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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