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米兰新娘”的商标使用权,深圳市米兰新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新娘文化公司”)状告深圳市米兰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新娘婚纱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赔偿其5.8万元。龙岗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两企业争夺“米兰新娘”商标
原告深圳市米兰新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的前身是深圳市罗湖区米兰新娘婚纱摄影店,成立于2001年6月;在2006年该店由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成立了深圳市米兰新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摄影、摄像、婚礼策划、婚纱出租等。2010年4月1日,该公司经合肥元一食品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取得“米兰”商标在深圳市内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元一公司还赋予其在深圳市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权利。“米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摄影、录像带录制。
该公司的店面使用“米兰新娘”作为招牌和宣传,曾获得“金钻级(中国)杰出影楼”等多个荣誉,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也花费巨资聘请了不少明星作为形象代言人,“米兰”商标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相当影响力。但深圳市米兰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号、经营场所、宣传资料和优惠促销活动上发布带有“米兰”字样的宣传资讯,对公众造成了混淆,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
米兰新娘文化公司随即将米兰新娘婚纱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对“米兰”商标的侵权,销毁所有相关广告宣传等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8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称注册商号在先
一审开庭时,米兰新娘婚纱公司辩称,该公司注册“米兰新娘”商号使用在先,其法人早在2005年10月就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龙岗区米兰新娘婚纱摄影店”,且“米兰新娘”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商号,不存在侵权行为。倒是米兰新娘文化公司在2010年才经变更注册,且其称系2001年6月成立的原“深圳市罗湖区米兰新娘婚纱摄影店”,但前后的法人或负责人不是同一人,2006年该店注销后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深圳市米之兰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直到2010年10月才变更为现有名称。“米兰”和“米之兰”的区别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被告公司不管是注册还是使用“米兰新娘”都是在先,其合法登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被告未构成侵权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米兰新娘婚纱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利用或攀附原告米兰新娘文化公司的商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故从公平、诚信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出发,该院不认为被告使用“米兰新娘”字样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米兰新娘”的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原、被告双方均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该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对品牌的形成和维护都作出一定贡献。原告米兰新娘文化公司没有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经常接到顾客投诉,不能证明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
该院的判决同时提醒: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在使用“米兰新娘”字样,为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两公司各自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应该在今后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并尽到善意提醒消费者区分两者的义务,以便使普通消费者能正确进行区分。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米兰新娘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米兰新娘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上诉认为,该公司商标“米兰”原始注册人为大连市中山区米兰婚纱摄影,在1997年已经申请注册该商标,服务项目为摄影、录像带录制,并于1999年得到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经过一系列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过程,约定由该公司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延续性,不会因为转让及许可使用而丧失延续性和影响力,法院不能割裂这一过程。米兰新娘婚纱公司不仅使用了“米兰新娘”名称,还在宣传资料上突出了“米兰”字样,一般消费者容易联想到“米兰”商标,双方都是经营婚纱摄影,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实际上构成了商标侵权。
米兰新娘婚纱公司则对对方提出部分注册时间证据提出异议,并坚持一审的诉讼观点,称该公司注册“米兰新娘”商号使用在先,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上诉方不接受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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