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挽回局面,影楼答应为孩子免费拍摄一套同等价值的照片,并退还定金。但彭女士无法接受,她告诉记者,当天拍的是“百日照”,“照相馆毁了孩子的成长记录。”彭女士要求照相馆正式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彭女士与影楼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影楼工作失误使彭女士的孩子作为**保存留念的“百日照”丢失,给彭女士一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影楼应承担赔偿责任。“百日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可以通过侵权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金额的多少应由法院来裁决。
据悉,彭女士目前已向该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