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想免费打广告
“我们是照片上的主角,商家凭什么在上面印上他们的标识?”面对一些新人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沈阳大大小小的影楼,发现这样的问题为数不少。沈阳柠檬树摄影流行馆罗经理向记者介绍了商家的心理。
罗经理说:“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其他家影楼都在制作的产品上标注了自己影楼的名称,如果我们不印上去,那还不是 ‘落后’啊!再说了,这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嘛!我们在我们的产品上标注自家名称,打了广告,还不用额外付费。”
记者问:“前来拍照的很多新人都认为,照片上的主角是自己,商家这样做是否侵权?”
罗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的,版权就应该是我们的,我们在制作自己的产品时,印上我们商家的名称并没有影响什么。况且我们还负责制作这些产品,我感觉没什么问题。”
记者问:“那么现在顾客提出这些问题,商家是否考虑顾客的满意程度呢?会不会因为顾客提出要求,去掉商家的标识和名称?”
罗经理笑了笑说:“应该不会,如果这样做了,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时间长了,我们不就又‘落后’了,会失去一个免费宣传的机会了。说实话,主动权还是在我们手里。”
顾客认为被侵权
刚刚拍完婚纱照的陈小姐对商家的这种做法十分不满意,她说:“拍了照片,我们是付费用的,版权不仅不归我们,选取相册外的照片要另收费用不说,还在我们的照片上印上商家的标识和名称,我们哪里还有自己的肖像权了?”
前来影楼取照片的王小姐和孙先生在一旁听到这席话也说:“可不是嘛,当初我们来选样片的时候,照片上也没有这些标识和名称啊。现在做什么事情都要讲一个‘权’字,商家这么做,至少要和我们打招呼,声明一下吧。”
正在化妆的刘小姐说:“好好的一张照片,配上背景,就应该是完美的了,多加的那些标识和名称,挺碍眼的!”
商家有义务明确告知
针对这个问题,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魏瑜文认为:“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前有明确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的义务,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则达成合同的要约,这样就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所以,商家应该是先告知消费者在照片上印标识和名称这一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以制作。”
魏主任还介绍说: “这种行为产生了无费用的广告效应,商家在消费者的照片上印上自家的标识和名称,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由于照片涉及到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必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虽然影楼拥有著作权,但是也不能任意用作商业用途。”
沈阳法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也赞同这个观点:“影楼拍摄的照片大多是以人物为主,这里就存在一个肖像权问题。肖像,是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从表现的形式上,包括化妆、照相、后期制作等,从表现部位上,应以人的面部为主。肖像被以照片作品的形式物化后,在肖像上同时存在着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在顾客与影楼之间则存在着保护顾客肖像权和保护影楼著作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