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女演员的写真照片被影楼用于广告宣传,女演员以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后,女演员于日前获得经济赔偿2万元。
齐女士在2002年曾与省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告公司可在一年内使用她的写真集中的照片,使用费为5万元。先在签约时支A付一部分,剩余部分到期前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支付给齐女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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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齐女士发现自己的写真集被摆在济南一家影楼的醒目位置,明显是作为广告宣传使用。她立即找到影楼的老板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她的要求遭到影楼老板的拒绝。几个月后,她又发现影楼将自己的照片拿到泉城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由于影楼的侵权,导致齐女士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广告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2万元。齐女士于是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影楼期间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符合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使用原告照片的过程中,没有进行丑化和侮辱,也未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欠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