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开影楼的周先生最近很郁闷,前几天他偶然发现自己为一位孕妇拍摄的照片如今竟放在另外一家影楼的门口做起了宣传。周先生觉得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那到底是不是侵权呢?来看记者的报道。
在文昌中路的这家影搂里,记者见到了当事人周先生,他向记者讲诉了事情的经过。
周先生再仔细一瞧,照片上还印了“准妈妈系列照”几个字,并且店堂里也有他拍摄的一组孕妇照,他觉得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便立即回家找来了照相机,将这一切拍摄了下来,又回家与电脑内的原始光圈数据记录进行比对,在确认无误之后,立即与对方进行交涉,可对方并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记者随后来到了这家开心乐园儿童影楼,但没有找到该影楼的负责人,而这张孕妇照还照常摆放在影楼门口。那么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呢,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专家。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见,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属于金枝玉叶,而开心乐园影楼的行为有侵权嫌疑。
摘自:扬州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