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龙诉称,其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司机及婚车服务,但车队在迎娶新娘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名新人受伤,财物受损,婚礼被迫取消。经多次与婚庆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租车费28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5 000元、财产损失费1570元。
婚庆公司辩称,此次车祸属于意外事件,而非公司司机故意为之,故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其公司肇事司机已另行给付杜春龙3万元赔偿,杜春龙所要求的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亦不认可其物品损坏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春龙与婚庆公司均应认真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现婚庆公司所派司机因在接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未能按约定将杜春龙夫妇送至婚礼现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杜春龙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婚庆公司违约又认为该公司侵权,并且还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做出选择,故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要求婚庆公司退还租车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该公司进行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喜加喜婚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杜春龙服务费人民币2800元,驳回了杜春龙其他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喜加喜"的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同一时间合并审结。马岩认为"喜加喜"拍摄的婚礼照片、录像"质量极差"而要求赔偿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喜加喜公司确系存在违约行为,但因马岩对婚庆公司所提供的婚礼其他服务均未提出异议,故要求的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另外,对于在"改口"环节中所出现的问题,马岩及其爱人也应知道"改口"的确切含义,故出现这样的问题,不应让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判决:婚庆公司退还马岩摄影摄像费人民币380元,并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