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初,龙小姐与男友在三峡广场附近某影楼定下了一套优惠价为2180元的婚纱套照,并一次性缴了200元定金。根据约定,他们需缴清全款方可享受“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去照”的优惠条件,于是第二天龙小姐特意去补交了1980元。与头天一样,该影楼依旧将这1980元注明为“定金”,而龙小姐对此未多加留意。本已开始谈婚论嫁的龙小姐与男友却在今年9月份分了手。国庆后,龙小姐找到该影楼,希望该影楼能退还她第二次所缴的1980元,而该影楼却认为龙小姐与男友不能照婚纱照,不是影楼的过错,并以收据上已注明龙小姐两次所缴的款项均为定金为由,加以拒绝。与影楼多次协商不成的龙小姐遂向沙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对于此事,昨日,沙区消委相关人士称,虽然龙所出示的收据上注明了她所缴的200元和1980元均为“定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只能缴一次,所以影楼第二次所收取的1980元不能视为定金,故影楼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