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轻女子发现自己的写真裸照,竟被影楼用来做广告宣传。这名女子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把该影楼告上法院,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昨天,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1年,当年20岁的魏小姐在新街口一影楼里,多次拍摄写真照片,底片均被该影楼保留。不久前,魏小姐看见自己的照片竟被挂在影楼店堂里当宣传图片,甚至还包括几张裸体写真。接着她又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影楼制成宣传画册和光盘。为此,魏小姐认为这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同时,因宣传册上有自己的裸照,给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故要求影楼立即停止侵害,返还照片,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该影楼辩称,双方曾约定,影楼有权用魏小姐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况且魏小姐多次参加电视节目,用她的照片作宣传,有助于提高其知名度,创造更多机会。该影楼认为,这不能算侵害肖像权。由于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